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促进示范项目可持续 发展,依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2017~2020)> 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16 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8〕21 号)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验收等。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示范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项目的申报初审、过程检查、进度督导及 省相关要求的落实,配合做好示范验收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示范的项目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新建和既有住区。项目申报实施单位为住区建设单
位、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
第五条 示范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绿色智慧住区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文件。设计方案要达到《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指南》指标评价合格及以上要求。
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向所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逐级推荐。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设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上报。
(三)择优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列入示范创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章 示范项目管理
第七条 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设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年终将年度绿色智慧住区建设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全省绿色智慧住区
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核查,对项目进展缓慢、建设内容与 设计方案不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示范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示范项目验收
第十条 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并实际运行三个月以上,方可申请验收。项目实施单位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验收申请书;
(二)示范工程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指标评价体系自评报告及相关指标支撑材料等);
(三)项目总投资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听取项目单位建设情况报告;
(二)依据项目申报书、设计方案,验收专家现场核查示范项目建设情况,核查技术指标支撑材料,核查财政奖励资金使用 情况;
(三)依据《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指南》,形成验收意
见。
第十三条 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
审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颁发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标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一)列入示范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报送季度进展和年度总结情况的项目;
(三)项目未按设计方案等有关规定实施的;
(四)项目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
(五)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项目;
(六)补助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